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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巩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明显问题整治成效,强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对两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某市政排水口工程项目施工项目招标过程中,建筑设计企业A局未落实全过程履约监督责任,未及时处置违约问题案。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某市政排水口工程项目施工项目成交供应商B公司项目经理张某在其他在建项目任职,涉嫌未在施工现场履职,违反通用合同条款第3.2.1项、专用合同条款第3.2.1项约定。建筑设计企业在合同履行中缺失有效监管、未及时主张违约责任,同时专用合同中应写明应约定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及处罚标准而未写明未约定。
建筑设计企业A局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第一条,同时违反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1、专用合同条款3.2.1约定,构成违约。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未落实全过程履约监督责任,未及时处置违约问题。
鉴于该案涉及建设单位履职不到位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已将问题线索移送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某管委会在某道路工程项目施工项目招标过程中,擅自提高投标企业资格要求,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案。
2026年6月25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明显问题整治开展过程中,发现某管委会在某道路工程项目施工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擅自提高投标企业资格要求(要求投标企业注册资金达到800万元及以上),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干预正常招投标活动。且在我局调取相关档案过程中,拒不配合我局调档工作,多次联系无果,我局于2026年6月3日专门出具调档函,但至今该项目仍未提供有关的资料且未出具说明。
某管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之规定。
鉴于该案涉及招标人违规设置资格条件及拒不配合监督检查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已将问题线索移送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